專利答復對專利授權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環(huán),很大部分專利能否授權關鍵在于如何進行答復,其中在答復中對聽證原則的合理使用,會對專利答復授權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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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復審查過程中,只有正確理解了聽證原則,才能知道審查員會不會駁回你,審查員接到你的答復之后會有什么反應。換一句話說,如果你不知道聽證,不會用聽證,就不能知己知彼,答復效果往往都是差強人意。
聽證原則的概念在審查指南中有規(guī)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節(jié)規(guī)定:“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給申請人提供至少一次針對駁回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即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在之前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已經(jīng)告知過申請人?!?/span>
簡單來說,就是審查員在駁回案子前,需要履行告知義務,不能不告訴駁回案子的理由,就突然駁回了?;蛘哒f,駁回之前,要讓申請人知道是為什么駁回,至于具體答辯不答辯,或者答辯的對不對,都先不管,反正得需要告訴申請人,駁回的理由依據(jù)。
審查員審查專利申請文件,是行政執(zhí)法行為,為了避免行政亂執(zhí)法,就規(guī)定了行政聽證。專利上的聽證原則就是行政聽證在專利執(zhí)法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fā)表意見提出證據(jù)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
分析了解了聽證原則之后,在專利實踐中就要知道如何運用該原則。對于聽證原則的運用,在答復修改中有如下幾種表現(xiàn)方式:
方式一:每次都修改權要,至少文字上要有所體現(xiàn)理由是:修改權要了,就是新的事實了,就滿足聽證了。
方式二:為了滿足聽證,應該是審查員沒有評述過的權要舉例分析,例如:
原申請:權2引權1、權3引權1,權4引權3;
修改后:權1+4;權1+2+3;權1+2+4。
方式三:一通可以不修改權要,但是二通之后一定要修改理由:如果二通不修改,此時審查員一般不會再給你發(fā)審查意見了,因為已經(jīng)滿足聽證原則了,此時,就是授權或駁回的結論。此時,為了降低駁回風險,一般需要進行修改,除非有百分之百的授權把握,或者就準備駁回復審。
方式四:由于后面程序節(jié)約原則越來越重要,所以,越到后面越重視修改的幅度。聽證不是無限的,三通之后審查員就更多考慮程序節(jié)約原則了,就可以不考慮或少考慮聽證,直接駁回案件。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更好的了解聽證原則的意義和運用,從而提高答復效果。也只有通過對聽證原則的深入了解,才能更好的進行專利答復審查,從而更好的為申請人爭取更大的權利。因此在選擇專利專利答復時需要選擇對該內容理解較深的代理人及相應事務所進行操作,從而提高專利的授權率。